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,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案件的当事人之一,其诉讼权利有:
对审判人员、检察人员、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、翻译人员、鉴定人申请回避的权利。
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,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。
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,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。
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不服的,有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权利。
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,有提出不公开审理的权利。
在庭审过程中,经审判长许可,有向被告人、证人、鉴定人发问的权利;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,调取新的物证,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。
已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对附带民事部分不服的,有提起上诉的权利;对刑事部分不服的,有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权利。
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,有提出申诉的权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