热门排行
我院掀起学习物权法热
我院落实交通安全会议
加强沟通、协调我院彻
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
重阳看变化 齐心构和谐
真情送温暖 全力构和谐
托“女工委”平台  展
送法下乡,服务百姓
在线调查
    您对区人民法院诚信满意吗?
     十分满意
     基本满意
     不满意
     特别不满意
     不想评论

 
      ■ 当前位置:广安区人民法院 >> 法律援助 >> 正文
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
发布时间:2007年05月31日 / 浏览次数: / 来源:广安区人民法院
案 号:
案 由:
当事人:
   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,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案件的当事人之一,其诉讼权利有:

   对审判人员、检察人员、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、翻译人员、鉴定人申请回避的权利。

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,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。

   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,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。

   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不服的,有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权利。

   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,有提出不公开审理的权利。

   在庭审过程中,经审判长许可,有向被告人、证人、鉴定人发问的权利;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,调取新的物证,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。

   已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对附带民事部分不服的,有提起上诉的权利;对刑事部分不服的,有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权利。

   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,有提出申诉的权利。

 
返回首页 加入收藏 关闭窗口
主办:广安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:2242160
技术支持:广安迅网 技术热线:0826-2339067 
Copyright 2007-2008广安区人民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