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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年前藏赃物 十年后难藏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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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发布时间:2007年11月12日 / 浏览次数: / 来源:广安区人民法院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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曾因涉嫌窝藏赃物的王某,侥幸躲过了漫长的十年,但最终没能逃脱法律的惩罚。日前,广安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窝藏赃物罪,判处拘役1个月,并处罚金2000元。 1997年6月11日晚,张某、夏某、胡某(均已判刑)身带匕首在广安区前锋三墩坎至八一桥之间的铁路桥下,将摩托车驾驶员阎某进行殴打并用匕首剌伤后抢走阎某驾驶的“嘉陵”牌125型出租摩托车一辆,张某、夏某、胡某将抢得的摩托车藏于华蓥市双河镇被告人王某家中,并告知了王某该摩托车是抢劫来的。后通过王某帮忙,张某以1500元的价格将摩托车卖给了郭某(已判刑),郭某和张某骑该摩托车回宜宾的途中被抓获。1997年7月,王某因涉嫌窝藏赃物被批准逮捕。2007年8月4日,王某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抓获。归案后,被告人王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,请求从轻处理。 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王某明知摩托车是他人抢劫所得的赃物而为其窝藏,其行为已构成窝藏赃物罪。被告人王某犯窝藏赃物的行为发生在1979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施行期间,应适用1979年刑法。被告人王某窝藏行为时间距今已十年,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,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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